14岁乘客公交车上晕倒,被拒就近送医后身亡,司机要担责吗?

要担责,这是法院已经判了的案子。事情是这样的,当时14岁少年与母亲一起乘公交,突然晕倒,驾驶员让其他乘客拨打了120,然后自己联系公司领导。少年母亲和其他乘客请求驾驶员直接开往医院,但驾驶员拒绝,坚持等120。

6分钟后,少年母亲无奈将孩子抱下车,准备自己去医院。驾驶员协助拦下一辆小车后,继续营运。陈某经医院诊断为心源性猝死,在ICU呆了21天后死亡。家人将公交公司告上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8万元。

少年陈某晕倒时是乘坐公交车过程中,从法律上来说,陈某与公交公司当时成立了旅客运输合同。那么公交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就要看公交公司有没有对陈某救助的义务,有的话,公交公司有没有尽到义务,如果尽到了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没有尽到,就需要承担责任。

从法律上来说,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途中的伤亡都要承担责任,但是法律同时还规定,对于旅客因自身疾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伤亡不承担赔偿责任。而陈某恰恰是因为自身疾病死亡的,似乎公交公司并不需要承担责任。

但是,法律还有另外一个规定。《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公交公司在陈某晕倒时,有“尽力”救助的义务。

那么,公交公司是否尽到了尽力救助的义务呢?

从事发经过来看,公交车驾驶员当时虽然让其他乘客拨打了120,也协助拦下了其他车辆,但在其他乘客和孩子母亲多次请求下,仍然没有将直接将孩子送往医院,而是坚持被动等待。耽误了6分钟,客观上会延缓孩子得到救治的机会,不能认定其已经尽到了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救助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从客观上来说,陈某死亡主要还是自身疾病的原因,而且驾驶员毕竟也做了一些救助措施,其过错程度较为轻微,所以最终法院只判决公交公司承担了8万元的赔偿责任。

这个事件发生后,有些人指责孩子的家人讹人,认为公交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个人认为这种看法是不客观的。我们虽然不支持“谁闹谁有理”,但也不能让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人以此为由逃避本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孩子死亡是由于心源性猝死,这种疾病任何人都知道治疗的及时性时非常重要的。而人的生命无疑是高于一切的,俗话说救人如救火,抢救病人一定要及时。在当时的情况下,驾驶员不可能知道孩子患的什么病,在无法知道晚送医会不会耽误病情的情况下,是不是也应该尽一切能力快速将孩子送医。

其实,这件事里,如果驾驶员尽到了一个善良人的救助义务,及时将孩子送医,而不是为了规避自身的风险,置孩子母亲和其他乘客的强烈要求于不顾,相信无论孩子是否得救,都会得到孩子家人的感激,而不是现在的责任。

其实,许多其他公交公司都遇到过这种情况,他们都选择了救助,而不是消极怠工,也都收获了乘客的感激而非指责。无数其他地方的公交司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都是直接将乘客送到了医院,用行动表达了什么是尽力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