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党建为引领,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治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同参与的***建***治***享长效工作机制。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其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日常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传播文明理念,宣传报道先进典型,监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氛围。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八条 公民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践行下列行为:

(一)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二)维护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关系;

(三)尊重、爱护国旗、国徽和国歌,升国旗、奏国歌时肃立行礼,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国徽,不得侮辱、损毁国旗、国徽和国歌;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九条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行政效能,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全市各级政务服务、公***服务的窗口单位应当制定服务标准,落实便民措施,公开服务承诺,明示办事程序,提供文明优质服务;工作人员应当着装整洁、举止得体,语言文明规范,服务热情周到。第十条 公民应当文明生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践行绿色、低碳的生活与工作方式;

(二)节约粮食、水、电、油、气等资源;

(三)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按规定分类投放;

(四)在公***场所举止文明、着装得体,不故意裸露身体,不随意躺卧座椅,不大声喧哗,不讲粗俗语言;

(五)在图书馆、文化馆(站)、纪念馆、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室内公***场馆内,主动将手机等电子设备调至静音并遵守相关制度;

(六)乘坐公***交通工具、电梯或者等候服务,不得随意插队;

(七)文明用餐,合理消费,鼓励实行分餐制和使用公筷(勺),不讲排场,不劝酒、不拼酒、不酗酒;

(八)文明婚嫁,文明殡葬,文明祭奠,反对低俗闹婚、随礼攀比、高额礼金、高价彩礼、薄养厚葬;

(九)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明生活行为规范。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非法捕猎、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

(二)在公***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传染性疾病时,采取佩戴口罩等有效措施防止传染他人;

(三)不违反规定焚烧垃圾等产生大气污染的物质;

(四)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五)爱护园林绿化及其设施;

(六)爱护公***设施,不得在公***设施上涂写、刻画;

(七)减少吸烟行为,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场所吸烟;

(八)不随地吐痰、便溺;

(九)不乱扔果皮、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环境卫生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