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适用于
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该公约是第14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邀请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各会员国,包括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会员国和非会员国,为了制定一部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相一致的国际私法公约,对《国际有体动产买卖法律适用公约》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该公约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参加起草该公约的代表来自54个国家。该公约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基本原则,以特征履行方法作为贯彻这一原则的主要方法,规定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在通常情况下适用卖方营业地法,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当合同显然与买方营业地具有更密切联系时适用买方营业地法:
甲、谈判在该国家进行,并且参加谈判的各当事人在该国订立了合同;
乙、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该国履行其交货义务;
丙、合同主要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和应买方向投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招标)而订立。”
该公约还规定:作为例外,如果根据整个情况,合同明显地与某一其他国家有更密切的联系,则合同受该另一国的法律支配。这些规定较好地兼顾了法律适用结果的确定性和合理性。
法律依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