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和国船员条例的内容解读
交通部海事局常务副局长刘功臣解读《中华人民***和国船员条例》
新条例对发展船员队伍、提高船员素质和保障船员权益做了四个方面的规定:
第一,建立了船员注册制度;
第二,建立了船员任职资格制度;
第三,建立了船员培训许可制度;
第四,明确了船员上船应当完成相应的专业培训、特殊培训和适任培训。
目前我国的船员工作者有多少人?
到2006年底,全国在运输船舶上从事船员工作的约155万人,其中从事海上运输的51万人,居世界第一位。
成为一名合格的船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呢?
在条例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年满18周岁,符合船员健康要求,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的,就可以申请领取船员服务簿,注册为船员。 经依法注册的船员,满足了在船上工作的最低要求,可以在船上担任二水、机工、厨师等职务。但是,符合船员注册要求的船员,还不能满足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等船员职务的要求。因此,条例对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等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规定除必须取得船员注册外,还应当经过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任职资历,有良好的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条例对船员在船服务期间的职责和要求作了六方面的详细说明:
第一,规定了船员应当携带有效的船员证书;
第二,规定了船员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第三,规定了船员应当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
第四,规定了船员应当参加船舶应急训练、演习,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
第五,规定了船员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或者保安事件以及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第六,规定了船员不得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条例对保障船员合法权益作了七个方面的具体规定:
条例针对现实存在的我国船员合法权益保护不够的问题,借鉴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关于船员保护有关公约的规定,从以下七个方面对船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作了规定: 第一,明确了船员用人单位和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
第二,明确了船员生活和工作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的要求;
第三,明确了船员服务机构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舶配员服务时,应当督促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明确了船员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船员职业的风险性、艰苦性、流动性等因素,向船员支付合理的工资,并按时足额发放给船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船员的工资;
第五,明确了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
第六,明确了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年休假期的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在船服务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
第七,明确了船员要求遣返和选择遣返地点的权利。
如何在今后的工作中保证这些制度的实施?
为了保障条例的实施,条例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加强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关的机构建立健全船员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海事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时,对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船员,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由海事管理机构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发现船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禁止船舶离港或者限制船舶航行、停泊、作业。
此外,海事管理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已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和国海员证的船员以及取得从事船员培训业务许可、船员服务业务许可的机构,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
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培训机构需要具备什么样的的条件呢?
船员培训是提高船员素质的关键环节。我国加入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要求缔约国主管机关按照公约的有关规定,采取质量标准体系等手段加强对船员培训机构的连续监控,并规定各缔约国每5年将“审核报告”递交给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由秘书长安排专家进行审核,未通过审核的国家将被列入各国海事当局严格监控的“黑名单”。 船员培训特别是高级船员的培训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除理论培训外,实际操作培训也是船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因此,条例规定船员培训机构应当配备船舶航行导航、定位、动力推进、装卸、消防、救生、应急通信等必需的设备、设施。为了保证船员的培训质量,条例规定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时,应当有符合船员培训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有与船员培训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条例对加强船员服务机构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随着我国航运业的发展,航运公司自己拥有船员并不允许船员自由流动的局面已被打破,船员服务机构应运而生。
这些服务机构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提供船舶配员服务,代理船员办理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对促进船员有序流动和扩大船员就业、方便航运企业管理船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船员服务机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船员权益的保护,盘剥克扣船员工资,重复、高额收取费用或者只收钱不提供相应服务等现象,损害了船员的合法权益。
为此,条例规定从事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和国法人资格、具有两名以上具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管理人员、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服务管理制度、具有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等条件,并应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
条例对获准从事船员服务的机构的行为规范作了五点规定:
一是,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加强船舶配员管理,掌握船员的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情况,并将上述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二是,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是,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提供服务,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损害船员的合法权益。 四是,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舶配员服务,应当督促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终止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服务。 五是,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的船员失踪或者死亡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配合船员用人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在保证船员有序流动方面,《船员条例》进行了四方面规定:
第一,建立了船员服务许可制度;
第二,明确了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加强船舶配员管理,掌握船员的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情况;
第三,明确了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四,明确了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提供服务,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损害船员的合法权益。 《船员条例》是一部专门对船员进行系统规范管理的重要行政法规。全面贯彻、正确实施《船员条例》,是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船公司、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以及船员的重要职责。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船员条例》,掌握《船员条例》的具体内容,领会《船员条例》的精神实质。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将以《船员条例》的实施为契机,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要求,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加大船员的保护和管理力度,以达到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实现水路运输,促进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