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的处理程序

1、在 民间借贷 、 离婚析产 、以物抵债、 劳动争议 、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虚假 诉讼 高发领域的案件审理中,要加大 证据 审查力度。对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要适当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 2、涉嫌虚假诉讼的,应当 传唤 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除法定事由外,应当要求 证人 出庭作证。要充分发挥 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 保证书 规定的作用,探索当事人和证人宣誓制度。 3、诉讼中,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要做进一步查明,慎重认定。查明的事实与自认的事实不符的,不予确认。 4、要加强对调解协议的审查力度。对双方主动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应当结合案件基础事实,注重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对 人民调解 协议司法确认案件,要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要求,注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 5、在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过程中,对可能存在双方恶意串通、虚构事实的,要加大实质审查力度,注重审查相关法律文书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存在上述情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必要时,可向仲裁机构或者公证机关发出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