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多少可以成立的罪名?
中国古代主要罪名——“六赃”
“六脏”是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的总称。
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
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未枉法裁判的行为。
受所监临财物,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
强盗,指以暴力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窃盗,指以秘密手段非法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因事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概括一下:“六赃”分两大类,一大类是职务犯罪,如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另一大类是侵害财产所有权的犯罪,如强盗、怯盗、坐赃
“十恶”
"十恶"原来叫做"重罪十条"始见于<<北齐律>>,到隋朝时正式确立在<<开皇律>>中,更名"十恶",均是违反封建皇权统治与纲常礼教的大罪,所以一旦触犯,便处以极刑,且不适用封建的"议","请',"减",赎","当","免"等减免刑罚的制度,也不适用"秋冬行刑"的制度,即所谓"绝不待时"."十恶"具体内容是"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大不敬","不孝","不睦","不道","不义","内乱".
中国古代夏、商的主要罪名
1) “昏、墨、贼,杀”“己恶而掠人之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2) 文献记载的最早的军法“不用命戮于社”不执行王命者在土地庙前处决。
3) “刑名从商”商朝的罪名已比夏朝极大完善。最为突出的是对于政治性犯罪的惩罚。最突出的是镇压乱政罪和疑众罪,属于思想政治罪范畴,可以任意解释,后世历代王朝都在不同程度上和不同形式上以此来诛杀异己,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主要特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