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关系是由以下哪些基本要素构成的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客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1、是指依据劳动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雇主与雇员。

工会是团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主体。

2、劳动者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劳动权利能力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

行为能力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使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变更和消灭的资格。

3、法律将自然人分为完全劳动行为能力人、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和无劳动行为能力人

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主要包括:

1)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的工种、岗位的工作等);

2)女性劳动者(在女职工禁忌劳动的工种或岗位被视为无劳动行为能力;在特定的生理时期,不得安排从事某些特定的生产作业);

3)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只能从事与劳动能力相适应的职业);

4)某些特定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特定的职业或岗位、工种的工作);

5)部分被依法限制行为自由的人(因违反某些特定规则,被依法限制执业资格的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