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理·斯科特·鲁宾逊被判刑3万年,他究竟干了什么?

在外国的法律上,有很多的判决刑罚的时长让我们难以想象,从几千年到几万年都有案例,可是我们所有人都知道,一个人的最大寿命也不可能达到那么长的时间,那么为什么在国外的法庭会经常宣判时间如此之长的徒刑,这样做有什么更大的含义和价值吗?

在1994年,美国一名叫查理?斯科特?鲁宾逊的男子因性侵儿童被法院陪审团判处6个5000年的刑期,而且6个刑期是连续执行的,即必须执行完第一个才能执行第二个,所以减刑和假释都是遥遥无期的,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他就要被执行3万年的有期徒刑。因为性侵在世界上本就是十分严重的罪行,而且这个罪犯性侵的还是一位未成年的儿童,对于这个儿童来说,在本就身心不太健全的年纪经历了这样的事情,对于心理和生理都是巨大的摧残,会留下很大的阴影,甚至影响了这个孩子的一生,所以这件事情必须要严重惩罚。

可能有人觉得荒谬,因为我们在国内通常判刑的时间都讲求?合理?,也就是不会将判刑时间夸大到一个不可能的阶段,这是我们所追求的合理,即使是无期徒刑,也是几十年的范围内的可能,毕竟人的最高寿命只有那么短。但是在外国,经常考虑判刑的结果和一个人的犯罪的程度是否匹配,假设一个人借了很多很多的钱挥霍一空,当他被告时身无分文无法偿还,国内我们不会判处他几千年的偿还日期,而是没收他的所有财产,但是在国外会根据金额和赚钱能力给他定下一个偿还期限,即使是几千年、几万年。

这样的立法很大程度上也可以让知晓此事的民众内心得以一定的慰藉,让人觉得痛快。而且也避免了犯人在坐牢过程中因为各种情况减少判处时长、免刑等问题,三万年的期限,即使减免时间几百年他也不会被放出来,而我们判处的几十年则会收这些的干扰,可能提前将犯人放出。不管判处多少年,犯法一定要受法律的制裁,而且必定是严惩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