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处罚的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和国宪法》,是一切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

2、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制定,包括各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的普通法律和各种行政管理的法律,在这些行政管理的法律中对各种违反行政管理法律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由国务院依据宪法和行政法律制定的行政管理法规;

4、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由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依据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

5、行政规章。由国务院部,委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政府依据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制定,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国务院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法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