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有名刑事案件律师推荐
XX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10)一初字第1002
原告陈三清,男,出生于1937年2月2日,ID号:一些县35212819XXXXXXX韩松源街,退休教师,生活丁
律师,路33号,赖某一定县148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陈司瞑,1958年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819XXXXXXXXX农民,住在某些县松源街道丁家路41号。
律师V.福建明德律师事务所。
的原告陈三清山被告陈司命相邻关系纠纷案在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使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在公开法庭的审判,由审判长决定的AAA和法官的BBB和CCC。原告陈赖三清山其代理人,被告陈司冥其代理人张小五的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
原告陈三清五市,挡土墙为总的原告和被告,原被告相邻的东西邻居。原告与被告有两次,1999年9月18日 - 7月3日订立一项协议,双方同意“不允许打开窗户,在与每个其他,格子或单挑排水,相邻的墙。2010被告人谌司命装修的新房子在墙壁上五楼的新的住房相邻的原告创造的1.5米,宽0.8米的窗口,原告要求被告块打开的窗口,但被拒绝原告来我院。被告辩称,双方确实是邻居,已签订两份协议,上述协议的存在,但被告打开的窗口部门,装修一新的房子,系改变的情况下,原协议无法执行,因此,不同意关闭。
研究的的原告陈三清山住在某些县,松原市的街道丁家路33号,被告住陈思明一定县松原街道丁家路41,关系到它的东部和西部相邻的两侧壁为土壤总隔壁。原告与被告的两倍,与1999年9月18日 - 2009年7月3日订立一份协议,双方一致认为,“不打开窗户,在墙上相邻的格子或单挑对方,排水。 2010年被告人谌司命装修的新房子在墙壁上五楼的新的住房相邻的原告创造的1.5米,宽0.8米的窗口,原告要求被告块打开的窗口,但拒绝原告来我院就诊。
上述事实,当事人的陈述,协议,房产证和其他证据,质证法院,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和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告,被告作为邻居,装修新房子,你应该考虑原告的便利性。总资产所有者,合伙人承认,任何一方将被允许在***同财产未经允许的惩罚。我有法律规定,公民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在依法订立两份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作为原告,被告的近邻,应该是按照对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和双方签署的协议后,才同意了原告的打开的窗口中。总之,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从入境之日起,本判决书生效日起十日内自费阻止其开放的窗口和墙壁恢复原状。
$ XXX由被告陈三清山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谁不同意的判决,在判决书之日起的服务,而这个法院在十五日内提交上述状,根据对方的数量在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副本法院审理。
审判长:AAA
判断:BBB,CCC
店员XX:D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