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L.A.哈特哈特的法律规则说
哈特认为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是个“失败的记录,而我们显然需要一个新的起点“,
因此,哈特提出”法律规则说“。它的特点便是分为两类虽然有联系但又不同的规则:首要规则(primary rules)和第二性规则(secondary rules)。应当注意的是,并不是说”次要规则“的重要意义不如”首要规则“,而是说在二者的关系上,次要规则依附于或者辅助主要规则。
(1)首要规则及其缺陷
首要规则科以义务,即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而不管他们愿意与否。在首要规则规范下,不论人们愿意或者不愿意,他们都被要求去做或不做某些行为,但法律仅仅拥有首要规则是不够的,因为,首要规则存在一下缺陷:
①首要规则的不确定性
②首要规则的静态性
③用以维持规则的压力是分散的,因而具有无效性。
(2)次要规则及其对首要规则的三种补救
基于以上三种缺陷,哈特又设计了相应的三种补救规则,分别是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其中每一个补救方法都是以属于另一种类型之规则的次级规则来补充科以义务的首要规则。
首先,对于不确定性,需要一类型规则用以明确它的内容及范围,就是引进”承认规则”。承认规则具有这个或这些特征,人们就会决定性地把这些特征当做正面指示,确认此规则是该群体的规则,而应由该社会的压力加以支持。
其次,针对静态性的 缺陷,需要一类规则控制它的发展变化并用以决定取舍,就是引进改变规则“来加以补救。此种规则的最简单的形式便是,授权给某人或一些人,为整体的群体或某一阶层的人引进新的行为规则,以废止旧的规则。这种改变规则包括两种:一是授予公权力,如规定哪一个机关有立法权及立法程序;二是授予私人权利,比如根据这些规则私人有权订立遗嘱、缔结和约等。
最后,针对社会压力之分散所引起的无效性,要引入“审判规则',即授权个人或机关就一定情况下某一首要规则是否已被违反以及应处何种制裁,做出权威性的决定。审判规则决定谁有权审判及审判程序。
哈特认为,以上三种次要规则中,承认规则是最重要的。哈特称它是”法律制度的基础',认为它“提供了用以评价这一制度其他规则的效力的准则”。他强调首要规则与包含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的次要规则的结合,认为这是“法律科学的关键”、“法律制度的中心”。我们必须从首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结合中认识法律,正是这种结合才有了真正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