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允许为其他公司担保,但还是为其他公司但保了,在法律实务中担保效力如何

你好,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 转投资及担保的程序制度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再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撤销第二款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员召集、表决方式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法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另外,根据《公司法》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及其约束力的规定,公司章程相当与公司的小宪法,对外公司章程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以,担保并非无效,属于程序违法,可撤销。

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