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原则主要有

我国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大致有:

(1)司法为民原则。司法为民原则要求在司法机关的一切活动中都要尽最大努力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权利,认真对待人民群众的呼声,对人民群众充满感情等。简单地说,司法为民要求司法工作要亲民、便民、利民、护民、爱民。?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多年来正确适用法律规范的一项基本经验。这一原则在我国多部法典中均有明确规定。以事实为根据,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适用法律规范处理具体案件时,必须以案件的客观事实为依据,把对案件的处理建立在符合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而不是以任何主观想象、主观分析和判断作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在法的适用时,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

(3)法律适用一律平等原则。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法的适用中的具体运用,也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必然引申。

(4)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意味着:其一,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司法权。其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三,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准确地适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