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在孕期是否有法律条文规定不得安排加班时间?

厦门市的有关法律中没有规定孕期不得安排加班时间,但《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中规定了孕期不得安排加班时间。

《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中规定: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正在从事的,应当予以调整。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下同)或者在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每天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其一小时的休息或者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应当酌情延长),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休息或者哺乳时间计算为劳动时间。

扩展资料

《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中规定:

第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为一百三十五天至一百八十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有从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享有产假。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三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四十二天。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产前假。

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如实申报本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缴纳的生育保险费转入生育保险基金帐户。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筹。

生育保险基金应当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