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马路摆摊怎么处罚
摆摊占道经营是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摆摊占道经营影响道路通过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2、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3、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
4、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3、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4、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5、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6、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7、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1、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2、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3、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4、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5、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6、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