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马路摆摊怎么处罚

摆摊占道经营是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摆摊占道经营影响道路通过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2、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3、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

4、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3、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4、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5、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6、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7、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1、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2、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3、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4、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5、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6、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