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376号令)什么时间公布实施的?

《突发公***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376号令)于2003年4月1日公布实施。

2003年初,中国发生了一次SARS疫情的爆发。为了加强对突发公***卫生事件的管理和应对,当年4月1日,《突发公***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376号令)正式公布实施。此法规定,突发公***卫生事件是指在短期内发生并对人民群众的健康、社会秩序和经济活动等造成重大威胁的突发事件。针对突发公***卫生事件,条例规定了政府、机构和个人应该采取的应急措施、责任分工、信息报告和发布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具体来说,条例规定了政府应当成立应急管理机构、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组织应急演练、协调应急资源等措施;同时,也要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在发现疫情时及时采取措施、严格落实防控措施、配合政府做好信息发布等。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对违反应急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追究等。

疫情出现后,政府在采取应急措施时有何限制?针对突发公***卫生事件,政府在采取应急措施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比如,在隔离观察、检疫等方面,政府要尊重人权和自由,并根据法律程序采取强制措施。

突发公***卫生事件可能带来重大威胁和负面影响,因此需要政府、机构和个人等多方面***同应对。《突发公***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出台和实施,为应对疫情、保障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法律依据:

《突发公***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和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