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
1. 不合法。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即乙厂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甲中学有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乙厂只是听说甲中学信誉不好,就通知甲中学终止交货并要求先付款是不能成立的。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 乙厂中止交货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甲中学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