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再审的原则
高院再审的原则是公平原则。
再审制度是法院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具有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时,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特别救济制度。
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就其性质而言,它是纠正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也是司法程序的最后一道屏障。
根据改判是否将原裁判的内容加以改变,再审程序的裁判结果主要有两个走向:一是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生效裁判;二是撤销原生效裁判,再审改判。这里所指的改判是广义上的,又包括发回重审和直接改判两种情形,直接改判即狭义上的改判。
再审原因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