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置换宅基地

法律主观:

宅基地 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换。 1、首先, 农村宅基地 ,一户只能有一块。是以户为单位。 2、如果两家都只有一户宅基地,在同村村民之间可以互换,互换后,可以变更宅基地登记手续。 3、宅基地上有房屋的, 继承人 可以依法 继承 该房屋,当然也间接享有使用宅基地的权利。 《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68 宅基地使用权 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68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68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68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 注销登记 。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