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案例分析
1、该保险合同有效:首先,张甲与张某系父子关系,有可保利益,因此张甲可以做为投保人为张某投保人寿保险;其次,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已经经过作为被保险人的张某的书面同意。以上两点均符合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该保险合同有效;
2、
a 李某可以要回保险单:作为该保险合同指定身故受益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拥有的是期待权,在被保险人身故符合保险合同给付条件后,已经转化为可以实现的权利,李某按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享受身故保险金,不受他人干涉;
b 在张某身故前,张甲作为投保人,有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同时也有退保的权利,是该保单的所有人,有处方保单的权利(例如可以选择继续交费,也可以选择退保以取得现金价值,也可以抵押保单,当然了,抵押保单也要符合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有的条款是约定可以抵押的,有的条款没有约定是否可以抵押),但是在张某身故后,李某作为指定的身故受益人应享有权利,这时张甲已不能随意处分该保单;
c 在实际操作中,在张某身故后,如果只是缺少一张保单,而其他一切手续均符合保险法和保险条款的规定的情况下,李某其实也是可以获得理赔的,当然了,要和保险公司妥善沟通,比如说以交费发票或其他可以证明保险关系存在的保险凭证均可以,如实在不能提供有关保险凭证的情况下,由保险公司查实确实存在保险关系的情况下,其实大部分保险公司都是可以通融处理的,比如说以受益人声明来代替,我就见过不止一例这种情况理赔的。
3、张某的主张不成立:李某作为张某指定的身故受益人,在张某身故后,已经符合保险合同的给付条件,应当享有身故保险金,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不是遗产,张甲无权要求继承。
4、顺便说一下,未经过保险公司同意的保单抵押的行为往往得不到保障,比如说本例中,其实张甲在抵押该保单后,随时可以带上身份证到保险公司申请补发保单并同时宣布原保单作废的,其成本是很低的,比如说只要10元钱左右就可以补发保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