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监督方式包括
宪法的监督方式包括:
1、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即在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机关进行审查,经审查认可后,才能颁布、执行;
2、事后审查。即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或适用过程中,因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事后审查制;
3、附带性审查,又称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即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进行审查。
宪法的监督程序:
1、提出纠正违宪行为的议案和建议。纠正违宪行为的提出,可以通过现行法定提议案的方式进行。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了解或发现违宪行为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反映。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在了解或发现违宪行为后可以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违宪控告和纠正违宪行为的建议;
2、专门机构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全国人大和省级人大由宪法委员会专司其职。省级以下人大可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没有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可指定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调查,然后提出审查或调查情况的报告。必要时,还可组织执法检查或者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提出执法检查报告或调查报告;
3、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审议,作出决议。在代表大会期间,按照现行法定的向代表大会提议案的方式,提请代表大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现行法定的向人大常委会提议案的方式,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这一环节实际上是认定是否违宪;
4、纠正。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作出有关纠正违宪行为的决议后,其中属于直接监督范围的,其违宪行为应随即撤销,其违宪行为由违宪者自行纠正或者由该违宪行为发生地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