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

一、法律和国家的关系 两者目的都是为了善德,他们又以公***利益为依归的正义。国家是最高的社团,法律是正义的具体表现。法律的好坏是以正义作为划分标准的,人们服从城邦制定的法律,也就是实现了正义。

二,法律和政体 亚里士多德认为一中小奴隶主阶级为主体的,***和政体,既是最好的又是稳定的。中庸。划分国家政体有两个标志:一是最高治权的执行者人数是多少,二是最高治权的执行者实行统治的目的。君主政体—暴君政体,贵族政体—寡头政体,***和政体—平民政体。正宗政体——变态政体。

三、法治和人治 它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早崇尚法治的人物之一,他主张实行法治。(一)法治的含义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二)多数人的考虑要比少数人考虑周到。正确得多。其次,法律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三)立法 应注意国境的大小和境内居民两个因素,邻邦关系,财产限额和各个家庭子女人数。法律必须变革,但变革要慎重。立法中特别要重视教育。

四、法律定义 法律具有正义性;法律具有普遍性;法律具有平等性;法律具有稳定性与灵活性;法律具有权威性。亚里士多德发表了著名的《政治学》,从而把政治学从古代哲学和伦理学中独立出来。古代希腊哲学家中最博学的人物。创立了第二学园。政体构成三要素思想,既国家的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