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对涉外关系的调整方法主要是

国际私法对涉外关系的调整方法主要是间接调整。

国际私法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问题,各国最早采用的办法是通过冲突规范来指定各种不同性质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但是,这种解决途径只指出有关的民事关系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而没有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而它只起到间接调整的作用。

另一种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途径,就是有关国家通过国际条约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把彼此在民商法上的分歧统一起来,并供缔约国的当事人直接用于有关民事关系中,从而消除法律冲突,避免在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作选择。总而言之,即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间接方法为冲突规范。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直接方法是统一实体法。

国际私法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可见,我国在物权的法律适用上区分了动产和不动产物权,但原则上都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只是在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上给与了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的权利,同时对“物之所在地”作了时间限定,即“法律事实发生时的物之所在地”。而如何理解“法律事实发生时”是理解该条款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