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公安局改姓名的手续: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手写一份更名申请书,得到街道办事处或就业单位的证明;

3、带上户口本、身份证、2张1寸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门申请更名,填写更名申请表,需要加盖户籍专用章,管片民警签字,所长签字;

4、超过16周岁的公民改名字需要公证,到市公安局户籍部门签字;

5、在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门打印更改姓名后的新户口本。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1、由乳名改为学名的;

2、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

3、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

4、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5、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

6、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的;

7、妇女称氏改为姓名的;

8、其他特殊原因。

综上所述,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接到的申请材料三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需上报市公安局的,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后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决定。想改名者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或者公安分局户证窗口,领取申请表格,并提供所需资料,经审批后即可改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