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出警规范八条

根据《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工作任务、工作性质、警力状况制定周密科学的执法执勤工作方案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一)公安派出所所长负责对执法执勤工作的规划、指挥、检查和督导。

(二)上级公安机关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执法执勤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按规定着制式警服,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责任区工作、案(事)件处理、巡逻、治安检查等工作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携带枪支、警棍、警绳、手铐、警笛、对讲机等警用装备。

(二)值班时,应当按照规定携带警械和枪支。

(三)备勤时,应当将警械、枪支放置在安全且随时可以取用的地方。

执勤车辆内应当配备防弹(防刺)背心、头盔、盾牌、警戒带及救生圈、灭火器等物品。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和投案自首等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拒绝、推诿,并分别情况处理:

(一)对于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受理,及时处理;

(二)对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事项或者管辖范围不明的,应当先行受理,然后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事项,但情况紧急的,应当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后,再进行移交并记录在案;

(四)跨辖区执行任务时,除紧急情况外,应当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执法执勤时,应当服从命令,严格执法,文明执勤。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当日的工作活动情况统一记载。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每日例会时,应当对民警进行勤前教育,通报有关情况,部署工作。

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警械、武器保管室(柜),建立健全警械、武器保管、领用、保养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法律依据

《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执法执勤时,应当服从命令,严格执法,文明执勤。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当日的工作活动情况统一记载。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每日例会时,应当对民警进行勤前教育,通报有关情况,部署工作。

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警械、武器保管室(柜),建立健全警械、武器保管、领用、保养制度,并由专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