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法官审理不在主张内,违法吗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如果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遗漏或者超过了诉讼请求,则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根据该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前提是,当事人认为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
民事诉讼中,法院不能超过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
首先,从法院的角度来看,法院是一个居中的裁判机构。对于民事案件,法院应当坚持“不告不理”的原则。这就是说,只有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才能就当事人的纠纷作出裁判,法院不能主动介入到当事人的纠纷中去。在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只有对于当事人在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才能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对于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主张,法院不得进行审理,也不得作出裁判。
其次,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处分权,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因此,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其诉讼请求的范围而不受法院的干涉。
综上,如果法院超过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则既有违法院的中立身份,也侵犯了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正是基于此,《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将判决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为当事人对判决申请再审的事由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