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给狗上户有什么法规,要哪些手续。
根据《济宁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九条 规定,居民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或暂住户口;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户居住的住所或居所。
第十二条规定,符合养犬条件的居民、单位养犬的,应当在取得犬只之日起15日内到动物防疫机构对其所养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注射兽用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明和免疫登记牌,并按照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规定, 居民和单位应当在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和免疫登记牌之日起15日内到县(市、区)公安部门办理养犬登记手续,领取养犬登记证。
养犬登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养犬人的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
(二)养犬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犬只的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犬只照片;
(四)注射兽用预防狂犬病疫苗的时间;
(五)养犬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
(六)按照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