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与公司间的“借款”该如何处理?有什么法律风险?
中国的企业家尤其是民营企业家,其一路走来真的很不容易,大部分都是白手起家,经过自己的长期不懈的一点点打拼积累起来的财富。大部分企业家对自己的资产没有明确的概念,也从未考虑过自己的资产是否存在风险以及存在多大的风险,更不用说采取手段来规避了。随着经济 社会 的发展、各项法制不断的完善,一旦这种风险发生,对企业和企业家来说都是致命的,有时甚至在自己都不清楚的情况下因为公司的经营问题而麻烦缠身,往往损失惨重,甚至背负巨额债务、惹上官司,更有甚者导致自己的毕生心血付诸东流。
一、几种常见的违法形式:
1、有很多人认为企业的钱就是“我”的钱,企业的事就是“我”的事,“我”的事也是企业的事。由此一些企业家认为公司账上的钱闲着是种浪费,想当然的拿来自己用,通过向企业“借款”等方式,变相的把企业的钱转移到自己“口袋”里,自以为很高明,殊不知已涉嫌出资人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
2、公司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资金以借款名义借给股东,然后以股东名义作为投资追加注册资本,但实际上,公司未将资金交付给借款的股东,借款的股东也未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而是公司将股东所借资金在该公司银行账户之间内部转账,股东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实际投资。此种行为可以认定为虚假出资行为。
3、如果股东不向公司借款,而是由公司出资购买资产登记在其或其家人名下,然后将不动产(如房屋)或动产(如 汽车 )等资产无偿或收取一定租赁费租给公司使用。自认为这种方式“完美”规避了所有风险,殊不知已涉嫌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相关规定: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财产所有权登记在投资者个人或其家庭成员名下的,不论这部分财产是否无偿或有偿让企业使用,其实质都是企业对该股东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利润分配,应视同该个人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企业在使用的登记在股东个人名下的资产,不得在企业账务上计提折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二、有什么法律风险呢?
1、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2、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如果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借款行为无效,公司因此遭受损失的,获得借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根据现行税法关于对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而长期不还的处理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即股东从公司借款,没有用于公司经营,只要超过一年不归还,在税务上是认定为公司对股东的利润分配,需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的税目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综上,为避免产生法律风险,股东向公司借款应尽量合法。“合法”应当是指借款程序、借款内容、借款用途、债权债务关系合法等。当然,可能还会涉及到税务风险,如果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向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