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母猪肉销售的规定
一、禁止种母猪肉市场销售的法律依据
根据2004年2月1日起实施的GB/T9959.1-2001《鲜、冻片猪肉》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增加4.1条款其中4.1.2款:公、母种猪及晚阉猪不得用于加工鲜、冻片猪肉,是强制性条款。
根据2014年4月1日起实施的GB/T9959.1-2001《鲜、冻片猪肉》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4.1条款其中4.1.2款:公、母种猪及晚阉猪不得用于加工鲜、冻片猪肉。仍然为强制性条款,说明本条款的重要性。
新修订并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早在2006年6月28日,南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家标准化管委会制定的肉品强制性标准和《鲜、冻片猪肉》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精神,作出了《关于加强肉品市场监督、禁止屠宰销售非深加工的公、母种猪以及晚阉猪的通知》(南食安办[2006]7号),明确要求“从2006年7月1日起禁止公、母种猪及晚阉猪以鲜、冻片肉形式在南平市(区)范围内上市销售;禁止屠宰非深加工的公、母种猪以及晚阉猪的不法行为。”但由于多种原因,该文件提出的要求在我市范围内没有得到严格执行。
二、目前我市猪肉品市场的现状
时至今日,我市有关部门对种母猪肉的监督管理仍然是实行“可以上市销售但必须挂牌明示经营”。因此,导致目前我市猪肉品市场的现状令人担忧,影响了流通领域肉品市场监管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监管人员日常巡查过程中初步了解的情况是:
1、市场持有“肉品检验合格证”种母猪肉每天销售总量占近60%,节日期间胜利市场、昼锦市场占70%以上;周边的三明市、沙县及本市部分县市种母猪也流入延平区内销售。
2、南平市城区每天屠宰生猪180-200头,节日期间每天200-220头,其中种母猪达60-80头。而且种母猪体大,一般在350市斤以上,最大的种母猪达750市斤,相当于平常猪(180-250市斤)三头之多。
3、种母猪主要销售区域:餐饮店和食堂,尤其学校食堂成为重点,极不利于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三、加强屠宰、流通领域猪肉市场监督的对策建议
1、按照既往不咎的原则,市政府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同研究决定,今年内出台文件,明确重申严格禁止种母猪肉市场销售,不再实行“可以上市销售但必须挂牌明示经营”的监督管理方式。
2、依法取缔经营不合格肉品主体资格。对经营不合格肉品经营者,依法取缔食品流通许可资格。引导经营者销售合格肉品,加强猪肉市场监管,保证肉类市场正常销售量。
3、推进肉品品质宣传。2014年4月1日是国家标准执行的开始,大力宣传“肉品品质”标准,提高消费者肉品品质的认识,促进屠宰企业走向高标准、严要求、出优质肉品,确保南平市肉类食品市场的安全,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坚实基础。
4、建立健全企业和经营者经营制度。帮助经营者和经营企业,完善制度建设。如经营者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不仅是保证食品安全的措施,也是保护食品经营者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肉品经营者对所进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时,可以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证实所进肉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可以拒绝验收进货。如果肉品经营者不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肉品,予以验收进货,则责任随即转移到食品经营者一方。
5、加强相互间的协同。猪肉产品需要农业局和畜牧水产局和食品药品监督局之间的相互协同。加强对屠宰企业监管,克服相互间的责任推诿,在法定责任内各行其职。如流通领域查验制度中的进货地址和联系方式,为产品追溯提供法律支持。农业局和畜牧水产局按照法律规定积极监督管理兽医履行职责,严格管理动物检疫票证,屠宰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和操作规程,按照商秩字[2009]11号文件出具肉品品质合格证书。
6、严厉打击经营不合格肉品的经营者和违法生产不合格肉品的屠宰企业。对屠宰企业拒不执行国家标准,责令停业整顿;执行不到位的屠宰企业进行处罚;造成市场混乱的屠宰企业,并造成次生后果的,由屠宰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对经营者违法违规私自销售不合格肉品,进行从严从重行政处罚;达到法定数额,按照刑法规定。
7、严防舆论导向。种母猪肉确定为不合格肉品,在利益面前各种舆论随之而来。一是加强宣传国家强制标准以不同形式、方式进行;二是南平市延平区的种母猪数量从历史数据来说,种母猪数量有限,或从财政补贴中查出具体数据,说明有一部份人,从其他区域调入种母猪,谋取暴利;三是对以屠宰种母猪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宣传;四是养殖企业需尽社会责任;五是提高南平市民积极参与举报,提高有奖举报制度,让食品安全建立在高标准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