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交通事故证据公开是什么

死亡交通事故证据公开为:

发生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已取得的证据。证人要求保密的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在证据公开的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交警报经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按照规定开展补充调查。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准时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事故认定书。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三条

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