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法律判决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刑法对于其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与行为时的法律(旧法)比较,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仍然适用。

所以一个行为发生在新法颁布以前,那么应当适用新法颁布以前的法律,即以前的法律,如果以前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则根本不会构成犯罪,也就不会存在判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