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意伤害导致烫伤,怎么提起民事诉讼(需详细解答)
如要起诉不能以你的名义,而应该是X作为原告,如果X是未成年人就需要由她的法定监护人代理其诉讼。
起诉状是载明原告所要主张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书面材料,根据《民事诉讼法》109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不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起诉状的格式不是太复杂,如果自己能写的话自己写也无妨,只要事情经过表述清楚、诉讼请求明确即可,如有困难也可请律师代写。
关于诉讼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作为人身被侵害人就要提供侵害事实和侵害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方面的证据及被侵害所造成的后果(经济损失及人身伤残程度)等,就现有的情况讲有当时在场的证人、治疗的病历、治疗的费用单据,以后可以对伤情做伤残鉴定等等。
关于法律援助的问题,根据法律援助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有条件的和有条件适用人群的,仅就这起案件而言不属援助范围,但原告如是城市低保人员又另当别论,具体操作到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咨询。
就这起案件的责任承担问题发表个人意见:侵权案件以实施侵权人的过错来判断的,也就是过错原则,从这起案件看,由于A的不慎绊到电线导致电饭煲内的烫洒到了X,A的过错是明显的,侵权行为与侵害结果是清楚的,A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当时大家都在一起就餐,对电源线处在不安全的状态下都清楚,没有人提出意见,默许了不安全因素的存在,从这个角度讲,当时所有的人都有一定的过失,也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至于各自承担责任的大小由法院最终来确定。
关于执行方面,被执行人是责任承担者本人而不是他的家庭,其家庭条件再好,如果家庭成员不同意或不愿意承担,法院是不能执行家庭成员的财产。
关于诉讼审理期限的问题,一审期限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如果上诉二审期限是:《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至于学校应否承担责任,要看就读的学生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学校有义务来维护其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