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课有版权吗
网课有版权。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我;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我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网课著作权归属需结合教师授课的方式、网课载体等因素进行分析。首先,在网课授课前,教师通常需要准备授课用的准备资料,如讲稿和ppt,这类教学材料一般是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和学科的教学任务进行制作。这类材料中若体现出教师个人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展示出每位教师的个性化特点,即符合著作权法关于独创性的要求,则可依据《中华人民***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构成文字作品。但讲稿或PPT中涉及到的教学大纲的相关内容并非教师所创作,该部分内容无法作为教师创作的内容予以保护。
其次,在网课授课阶段,需结合网课授课形式分情况进行分析。目前,在线教育主要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通过在线直播的方式进行授课,即教师借助直播平台对学生进行实时线上授课。在这种模式下,授课教师可能在已有前期文字讲稿或PPT的情况下,对讲授内容进行即兴的、口头语言形式的表达,此时,即兴表达的授课内容可以构成口述作品,从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另一种模式为播放录播视频,即教师将提前录制好的授课视频通过网络上传供学生使用。在这种模式下,一方面,若被录制的授课内容存在即兴表达的部分,则授课内容亦构成口述作品;另一方面,由于录制的授课视频本身,属于有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从而依据发了规定,构成录像制品。同时,法官指出,无论是在线直播还是录播的方式进行授课,教师如果“照本宣科式”的宣读其讲稿或课本教材等内容,教师也可能作为表演者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