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回购的司法解释
除非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公司不得回购股东股权。对 有限责任公司 而言,在三种情况下股东不满股东会决议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东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赚钱,但是该五年都没有给股东分配利润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中规定的解散事由,使公司继续存续的。 《 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 法规 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 公司章程 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