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时期如何确立“法律信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只是解决了结构性或框架性问题。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改革发展的转型时期,由于体制性、制度性以及结构性等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并不少见。法律是秩序与正义的化身,司法是维护社会公正的底线,如果多数人认为其实施状况很差,社会秩序势必失稳、失范。这也是当前社会中“信访不信法”、“信网不信法”、“信权不信法”,“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等不健康社会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当前,我国现代化建设中依法治国基本路径选择和法律实施的困境,促使人们更进一步思考法律的价值导向问题。从法治的形成与发展来看,法治成熟的重要标志应是公众对法治的普遍认同和信仰,是法治的要求成为公众遵纪守法的自觉行动,是法治成为国家核心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对法律的信仰而论,这是实现法治现代化的必要社会基础。而法治现代化则是人的现代化,是人的价值理念与思维方式的现代化,其真正动因是树立公民的“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是法治的精神支柱和必要条件,其核心是揭示法律的价值属性和价值功能,是体现法律正义的问题。法律只有被信仰,成为人们的信念、意识,才能有效地内化为组织和个人的行为准则。对法律的信仰并非是某些个体的心灵活动,而应是整个社会所表现出的对法律的崇尚和尊重。公众只有在观念形态上确立了法律的至上性和权威性,才能更好地自觉遵守法律;只有以法律信仰推动的法治社会建设,才是长久的、可持续的。但是,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法治建设中最重要的问题恰恰是公众对法律缺乏信仰。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一是历史传统中宗法文化和儒家思想崇尚权力、注重伦理道德的影响;二是由于国情与体制背景,行政权力过强和“人治”现象,以及公众缺乏现代社会政治生活的实践,权利意识、责任意识淡薄,影响了人们守法的自觉性;三是由于意识形态因素等,在思想观念上法律工具主义流行。如果一个社会的公众不能形成对法律的情感和信仰,那么不仅会直接影响法治的效果,而且即使有再多的法律条款也无法促成法治精神的形成。 因此,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构建社会的“法律信仰”是一个迫切的现实课题。树立“法律信仰”,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是以制度引导与促进公民法治文化的养成,确立法律信仰的社会基础。 这也是全球化背景下,后发型国家现代化对法治路径的现实选择。就社会发展而言,人的现代化要素之一就是法治观念的现代化。由于中国社会的现代化是后发型的,改革开放势必具有特殊性,要寻求社会秩序和谐稳定就必须依赖创新制度与公民法治文化建设。制度是通过提供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从而影响人们的心理观念、价值判断和文化创造。同时,从理论上讲,现代法治的核心应是对权力的制衡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法治不仅是一种制度形态,而且是一种生活方式和文化模式。因此,法治需要以公正、平等、自由、民主、权利、秩序为价值取向的人文关怀,这样才能形成公民社会法治的生态环境和公民的理性诉求与价值自觉,最终内化为公民文化中的精神意蕴和法律思维与信仰。而法治文化的形成,则能强化公众从思维认识、自身行为等方面对法治生活的文化判断力和约束力。因此,要发挥政治系统优势,以制度(包括法律)引导与促进公民法治文化建设;以创新制度作为公民文化启蒙的产物,以现代化制度促进公民思想文化现代化,并形成以民主与法治为核心的社会主流价值观,再循环回复成制度文化的基础与保障;在制度促进文化、文化生成制度的相辅相成中,实现中国语境下的法律信仰。 二是制定“良法”,培育公众的积极守法精神。 亚里士多德曾提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制定良法,就是要加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充分考虑、吸收公众意见和合理的价值诉求;制定的法律不仅要符合中国国情,而且还要注重社会实践正在或已经形成的各种非正式制度,使制定的法律真正成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威依据。只有公众对法律制度自觉认同和服从,才能对其内生出合法性确认和信仰,才能派生出积极守法精神。正如哈贝马斯所言:“任何一种政治制度,如果它不抓住合法性,那么它就不可能永久地保持住公众忠诚心,这也就是说,就无法永久地保持住它的成员们紧紧地跟随它前进。” 三是强化法律人的法律信仰。 法律的精神意蕴在于信仰,尤其是法律人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制度以及法治精神的实现,不仅需要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行为,而且更需要有一个忠诚于法治、专业素质高的法律职业***同体(法官、检察官、律师)来贯彻实施。法律至高无上的神圣性和权威性,需要这种***同体来维护与昭示。同时,提高法律执行力,不仅要求各级党委与政府依法行政,各级人大和政协坚持依法履行职责,而且要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机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同时,领导干部要成为严格执行法律的表率,等等。其中,推进政府严格依法行政,不仅是提高法律执行力的核心,也是构建社会法律信仰的关键。 (作者为上海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