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资金来源

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我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依法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用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费用。律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我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依法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用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费用。

律援助经费的来源只要有两种渠道:

一是基于政府责任财政支持,即财政拨款,这是法律援助经费来源的主渠道和基础。

二是社会捐助,这是法律援助经费的补充渠道,包括以基金形式接受的捐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援助的或者对某些社会弱势群体的捐助,法律服务组织的捐助。

经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专款专用的原则。法律援助的宗旨在于保障贫困当事人能够平等地实现合法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援助经费的性质类似于救济款项。国家对救济款项的使用和管理都有比其他经费的使用、管理更为严格的规定。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贫困当事人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无论哪种渠道来源的法律援助经费,都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法律援助经费的用途和性质。贪污、挪用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的原则。这种监督是对法律援助经费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的检查监督,是检查监督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的社会效益的重要手段。

3、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检查和经费的规划。法援经费的使用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规划、预算、结算,包括各类案件补助标准的审核。特别是市、县(区)司法局每年对法援经费的使用至少要有两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部门。

相关案例:

因伙同他人入室抢劫并致受害人死亡,大竹县农民朱某一审被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近日,通过达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援助,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倾力工作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改判朱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1年7月28日,朱某邀约张某携带錾子前往达县碑高乡行窃,二人采用錾子撬门入室的办法,先后进入两户村民家中行窃未果。随后又采用相同办法,串入受害人周某家中窃得现金300元。当二人正要离开时,被回家的周某发现,为防止周某吼叫以便逃脱,二人将周某拖入卧室捆绑,并用衣服堵住周某的嘴部,导致周某因口部堵塞、压迫胸腹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朱某被抓获后,由达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朱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收到判决收,朱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向达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

达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朱某的申请后,立即指派律师会见了朱某,调取相关材料了解案情。经过细致缜密的推敲案情及一审审理过程,援助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受害人家属有谅解朱某行为的意向,且朱某有立功表现,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朱某应该获得轻判。为确保被告人获得正确适当的刑罚,援助律师立即前往受害人家中,向受害人家属转达了朱某的悔意,并交纳了民事赔偿款,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同时,援助律师根据朱某提出的检举他人犯罪的材料,积极与公安、检察机关配合,经过大量的工作证实了检举事实的真实性。在二审合议庭开庭审理前将上述材料及辩护意见及时送达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大量的事实证据证明下,法庭最终采纳了援助律师的上诉意见,撤销了一审法院关于判处朱某死刑的判决,并改判周某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朱某最终获得了应有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