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作为证据可以被法院认可吗

录音作为证据可以被法院认可。但在合法、有效的认定上具有一定的限制,提供电话录音等证据时,应当尽量用当时录音所使用的载体,例如手机等,根据相关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录音证据如果对方有异议时,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有问题。

录音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法律效力:

1、录音的内容要真实、完全连贯的,任何人不得进行剪辑;

2、录音时对方的言论是真实意思表达,完全没有受其他人的胁迫和威胁;

3、录音音质需要清晰,录音内容要完整讲述案件要证明的事实;

4、录音资料不要删除,保留原始录音材料;

5、需要对方认可录音的内容,录音取得方式应当是合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