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规定
关联方资金占用规定有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不得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等。
上市公司的独立性问题一直是监管关注的焦点。而上市公司缺乏独立性,伴随而来的或系关联交易频繁、业绩失真、资金占用、掏空上市公司等侵害发行人及投资者利益一系列问题。为推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监管机构在多项法规文件中对上市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五方面提出了独立性要求。
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后果是涉嫌职务侵占罪。若是构成此罪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时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1)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禁止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①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②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③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④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⑤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由此可见,上市公司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必须坚持“自上而下”单向流动的原则:即允许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低息或者无偿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但绝对不允许上市公司以任何形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3)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时应该遵循以下规则
①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时,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其他股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其他股东必须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
②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4)上市公司不得购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其存在资金占用的项目或者资产。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