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进驻小区需要业主同意吗
一般来说,没有问题。这里涉及一个概念“公建配套”。
为更好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看一下一个地方政府文件: 在文件中, 1.界定了什么是公建配套:蓝田县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住区城市功能和社会管理服务所建设的设施。主要包括:教育、社区医疗卫生、社区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和行政管理等设施。 2.明确了这类建筑设施的产权所属: 第四条 居住区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相应配置中小学、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室外健身设施等公建配套设施。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由县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商品住房项目应建的公建配套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代为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县政府相关接收主体,其产权归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所有。 全国各地对公建配套设施都有类似的规定,各时期的政策又略有不同。 具体公建配套的面积,类型,位置,可以通过总平面规划图可以查到。 PS:小区的总平面规划图,是重要的档案,开发建设单位在小区建成以后,应移交给前期物业公司。 业委会可以在物业公司查到此图,也可以在当地的城建档案馆里查询。 小结: 小区里的建筑并非都是业主私有或***有的,有一种叫公建配套设施,属于国家政府所有。 社区在小区里有办公用房,再正常不过了;其入驻根本无需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