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劳动法相对于原来的劳动法对我们打工一族有哪些更好的保障?
三大传统节日也放假、劳务派遣工将同工同酬、工作满一年可带薪休假、招工时工资不许“面议”、工资福利可在税前扣除……2008年1月1日起,将有25项新法规开始实施,它涉及人们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些政策法规将给百姓生活带来哪些影响?
劳务派遣工将同工同酬
内容:《劳动合同法》针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合同解除与终止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明确了合同内容、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规定了企业不与员工签合同将赔付双倍工资,劳务派遣工应与其他员工同工同酬等。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相关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影响:虽然《劳动合同法》仍未开始实施,但部分企业采取提前裁员等“疑似”规避新法的行为,早已是公众热议的话题。专家提示,只要存在事实连续的劳动关系,企业提出的“工龄重新计算”等说法均无效。
工作满一年可带薪休假
内容:《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规定除少数情况外,单位应保证职工享受年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相关条款:《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影响:带薪休假制度的确立,让职工有了更多休息的时间,与新“放假办法”的结合,也可以缓解往年“黄金周”的拥挤现象。
工资福利可在税前扣除
内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合二为一,减轻了内资企业的上缴税率。同时,在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等方面,税前扣除的基础扩大,减轻了企业负担。
相关条款: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影响:新条例对农林牧渔业、基础建设等企业,均有相应的优惠政策。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等支出被列入税前扣除,有可能刺激企业增加员工福利。
满5年离职,养老金全归你
内容:《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规范了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保护养老保险业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
相关条款:《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分担缴费的,保险合同中应当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自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第十九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应当约定被保险人在离职时,有权通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提取该被保险人全部或者部分已归属权益;第二十条, 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设置公***账户的,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不得计入公***账户。保险公司不得利用公***账户谋取非法利益。
影响:这是我国保险法规中第一次提出养老保险权益归属的概念。权益归属的操作方式一般是这样的:对于企业为员工的缴费部分,企业设定一个与服务年限挂钩的归属比例,如服务满一年的,企业缴费的10%权益归属给个人,服务满五年的,企业缴费的100%权益归属给个人。如果这个员工在服务一年后不满两年的时候离开公司了,他就只能获得个人缴费的全部以及企业缴费的10%。如果服务满五年以上才离职的,就可以获得100%的企业缴费权益。这样,个人对年金的拥有权就得到明确的界定,退休收入的安全也得到保障,同时在企业内部还起到了中长期激励的作用。
清明、端午、中秋也放假
内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修改版)》中取消五一黄金周;增设清明、端午、中秋三个传统节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
相关条款:《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影响:三天“小黄金周”,不仅可以缓解目前拥挤的假日旅游市场现状,更弘扬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新的放假办法最大的特点是:把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民族传统节日定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农历除夕也将法定放假。这体现了国家对我国传统节日的重视。
招工时工资不许“面议”
内容:根据《促进就业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明确保障所有劳动者的公平就业权利 ,并进一步细化了就业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相关条款:《促进就业法》第十七条,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第三十一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影响:对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等实行减税政策,将对促进就业及失业人员再就业起到推动作用。招工时应告知劳动报酬、禁止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强调公平就业、强化就业援助将是今后扩大就业的主旋律。
未防疫宠物惹祸,主人要担责
内容:《中华人民***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了动物疫病的预防、疫情的报告、通报及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以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卫生安全。
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影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和国动物防疫法》***十章85条,新动物防疫法的特点是:在动物防疫方面重点修改、补充和完善了动物检疫、疫情报告和处理等制度,细化了法律责任。如市民饲养的犬类等宠物也要定期防疫,不然宠物主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动物卫生监管部门如果不作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进入城乡一体化时代
内容:《中华人民***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城乡规划的制订、实施、修改和法律责任。加强了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九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第三十条,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第三十一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影响: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中华人民***和国城乡规划法》即将实施,它标志着中国将从2008年元旦起彻底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规划制度,进入城乡一体化的规划管理时代。本法中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这意味着,原来城乡二元的法律体系被打破,城乡规划步入一体化的新时代。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是“铁饭碗”
新华社电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近日表示,有人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是“铁饭碗”,这是一种对法律的误读。
常凯在六部门联合举行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座谈会上表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双方没有约定合同终止期限的合同。这种合同仍然可以解除,企业仍然能够行使解雇权利,只是要依法解除。
常凯指出,其实劳动合同法给企业灵活用工提供了很大空间。比如以往规定只有在企业破产和经营严重困难时才能裁员,这次新增了一条,企业由于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的,可以裁员。
常凯表示,这部法律在劳动者和企业双方利益之间寻求平衡。
国务院法制办抓紧起草《劳动合同法》行政法规
新华社电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近日表示,国务院法制办正会同劳动保障部,抓紧研究起草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行政法规。
郜风涛在六部门联合举行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座谈会上表示,这三部法律的贯彻实施关系到亿万劳动者切身利益。为确保法律全面贯彻实施,将法律确立的制度落到实处,有必要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郜风涛介绍,在就业促进法的配套制度方面,近期主要是做好职业技能培训立法研究论证和失业保险条例修订工作,并对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立法进行研究。同时,将加大对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力度,对与法律不一致的规定,通过清理加以修订或废止。
在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将依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加强对劳动合同、就业促进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力度,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国务院就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作出详细规定
新华社电 《中华人民***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近日发出通知,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问题作出规定。
通知说,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通知指出,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通知说,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
此外,通知表示,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