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公开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地方性法规立法公开活动,推进立法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立法公开,是指省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将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地方性法规案及其他与立法工作有关的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就立法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征求公众、人大代表和有关单位意见的活动。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信息公开和公开征求意见工作。第四条 立法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全面、准确、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公开征求意见应当遵循广泛、平等和效率的原则。第五条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及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立法信息公开和公开征求意见的工作。第二章 立法信息公开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在广东人大网公开:

(一)本省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及其调整情况;

(二)本省地方性法规案、法规草案修改稿、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初审意见、修改情况的报告、审议结果的报告等立法文件;

(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

(四)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列席人员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意见;

(五)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基本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前款第二项所列立法文件还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公报刊登。第七条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在广东人大网公开:

(一)第一项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确定或者调整后一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第二项由有关委员会于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公开;

(三)第三项、第四项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公开;

(四)第五项由负责征求意见的有关委员会在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开;

(五)其他事项由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办理。第八条 根据需要,下列事项可以在广东人大网公开:

(一)立法工作调研报告;

(二)立法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和专家咨询会的基本情况;

(三)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完成的项目情况和有关报告;

(四)其他可以公开的事项。前款规定的事项由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办理。第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普遍关注的内容时,可以接受公民申请旁听。

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要求和程序按照《公民旁听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试行办法》、《关于公民旁听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工作实施意见》办理。第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大常委会按照《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公报、《南方日报》以及广东人大网刊登。

涉及地方性法规公布施行的专题性新闻发布会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办,负责法规实施的相关委员会协办。新闻发布会的召开按照《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新闻发布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者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途径公开立法的有关事项。

广东人大网是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信息公开的官方网站。第三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公开征求意见第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时,应当向公众、省人大代表、我省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单位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向公众、人大代表和有关单位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的时间应当不少于三十日。第十三条 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在报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前,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向省人大代表和我省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

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征求人大代表意见的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第十四条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还可以根据需要向地级以上市、县(含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人大常委会以及地级以上市、县(含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镇(含乡、民族乡)人大代表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并就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征求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