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求助!我在外企工作。一个同事得了癌症,已经不行了。他在公司一线工作很多年了,条件也不好。

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第14条乙款规

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

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2个月;另

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

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到12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

中规定。”《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23条规定:“工人

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

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14条乙款的规定,除

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

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

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

资9个月;3人者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除以上规定之外,还要看该职工工作的企业所在地区的地方性规定。有些地方性法规还额外规定了企业应当给予非因工死亡职工的抚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