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哪些情况

法律分析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状况;

2、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3、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4、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

5、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6、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7、其它需要了解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