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的鸦片战争到中华人民***和国成立
从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中国在外国资本主义、帝国主义侵略下由封建社会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的革命也逐步由旧民主主义革命发展到新民主主义革命,这种社会性质和革命性质的变化必然带来法律思想的变化。
在“五四”运动以前的旧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国人民为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适应民族资本主义微弱发展的需要,不断向西方寻求真理,同时也引进了一些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政治法律思想,并逐步结合中国情况以之作为救亡图存的武器。鸦片战争前后,以龚自珍(1792~1841)、包世臣(1775~1855)、魏源(1794~1857)、林则徐(1785~1850)为代表的地主阶级改革派,首先提出了“变法图强”的口号,主张效法西方。洪秀全领导的太平天国农民革命,除以武装起义的行动猛烈冲击封建法制和礼教的罗网外,并破天荒地提出了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天朝田亩制度》以及男女平等和“天下婚姻不论财”等民主思想。太平天国后期的重要领导人洪仁玕,还撰写了发展资本主义的《资政新编》,主张允许私人开厂采矿、雇佣劳动力、保障私人投资以及与外国平等往来自由通商,反映了当时的时代信息。但由于历史和阶级的局限,太平天国的领导人始终没有跳出封建皇权思想的窠臼。嗣后,以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1865~1898)、严复等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改良派,更热衷于向西方学习,并以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为主要武器,兼取黄宗羲等的启蒙思想,打着“孔子改制”的招牌,主张“变法维新”,要求设议院、开国会、定宪法,以实行“君主立宪”。以孙中山为领袖、以黄兴(1874~1916)、章太炎等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则在法国大革命的“自由、平等、博爱”和美国总统林肯(1809~1865)“民有、民治、民享”等思想影响下,将西方资产阶级的民主与“法治”和中国原有的“天下为公”的大同思想、“民为邦本”的重民思想揉合起来,提出了以“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为内容的“资产阶级***和国方案”,主张实行“主权在民”的资产阶级“法治”。另一方面,清朝统治者在内外交困的情况下,也分化出以李鸿章(1823~1901)、张之洞(1837~1909)、刘坤一(1830~1901)等为代表的洋务派。他们鼓吹“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有别于固步自封的顽固派,实际上已为引进某些西法、西学打开旁门。义和团运动爆发和八国联军入侵以后,以慈禧(1835~1908)为首的顽固派迫于形势,为了抵制革命和乞求帝国主义恩许撤销领事裁判权以平民愤,也接过戊戌变法时改良派的口号,不断下诏“变法”和“预备立宪”,并于1902年以“兼取中西”为方针着手修订法律。在对中外法律和法学都有所研究的法学家沈家本的主持下,先后修订了《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新刑律》等一系列新法新律,但遭到以张之洞、劳乃宣(1843~1921)为首的礼教派的猛烈攻击,指斥新法、新律败坏礼教,违背君臣、父子、夫妇之伦和男女之别与尊卑长幼之序,实际上是不许触动封建礼教。这次礼、法之争不同往昔的中国封建阶级内部之争,实质上是中国封建旧律要不要资产阶级化的问题。在当时封建顽固派的控制和礼教派的鼓噪下,结果不能不以沈家本的退让而告终。但通过修律,长期形成的以儒家思想为中心的中国封建法律思想终因西方资本主义学说的渗入而被突破。
中国的资产阶级是软弱的。辛亥革命推翻封建帝制后,革命果实又被北洋军阀篡夺。“五四”运动前后,由于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马列主义在中国的传播、中国***产党的成立,马列主义法学也传入中国,成为批判各种旧法观点的锐利武器,并指导了后来革命根据地的立法、司法实践。而继承北洋政府衣钵的国民党政府,口头上虽说“本党遵奉总理(孙中山)遗教,负民国建国之重任”,表示要实行“三民主义”、“五权宪法”,要以“三民主义为法学最高原理”,创设“三民主义法学”,重建和复兴中华法系。但他们只是吸取孙中山思想中一些可以为他们所用的东西,却完全背弃其革命性、民主性精华,特别是联俄、联***、扶助农工的三大政策。所以他们的一些官方学者认为,新的中华法系应以“保存中国固有之道德为主要”,要“奠基于”礼治,甚至提出要注意“如何再尽量利用家长制而谋其效”,基本上仍是清末礼教派的口吻。在这一时期中,由于已进入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整个法律思想领域不但存在着带有浓厚法西斯法律思想色彩和受美国R.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派影响的国民党政府的官方法学,也存在着与之对立并日益滋长的马列主义法学和反映民族资产阶级要求的资产阶级民主法学。在当时形势下,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和官方法学虽然外表上不可能原封不动,而不资产阶级化,但实际起作用的主要是维护封建买办法西斯统治,反***反人民的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及其思想。
中国法律思想的历史特点中国的法律思想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有其不同的特点,但从整体看,又有其不同于世界某些国家或地区的带全局性的特点。其中最突出的是: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法律思想曾长期占居统治地位,后来在整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仍然起着很大作用并渗透到资产阶级法律思想领域中去。儒家维护以家长为首的宗法制和以君主为首的等级制。在儒家思想统治下,历代立法和司法活动长期受以“三纲”为核心的礼教的指导。儒家倡导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在其“德治”、“仁政”中,包含着轻徭薄赋、恤刑慎杀等以适当减轻对人民的剥削和压迫的内容,既有利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又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具有合理因素,对后世立法曾起过良好影响。但儒家的德主刑辅,只是在人民的斗争取得一定成果的前提下,才能为统治者所采纳,接踵而来的往往是横征暴敛和严刑峻法。儒家又重义轻利,孔丘所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目的是防止剥削者内部互相争夺,特别是防止劳动人民为捍卫自己的劳动所得或夺回自己劳动果实而反对既得利益的剥削者。封建社会后期作为儒家正统的宋明理学,吸取释、道思想,鼓吹“存天理、灭人欲”,把“三纲”说成“天理”,把人民争取生存基本权利的斗争和统治者内部违反“三纲”的思想言行说成“人欲”,这就更严重地压抑了人们的权利观念,阻碍着法律思想的发展。不但如此,重义轻利思想根源于重农抑商的传统,旨在维护封建自然经济而不利于商品经济以及与之相应的“私法”的发展。特别是到封建社会后期,更严重地阻挠了以商品经济发展为前提的资本主义因素和法权观念的滋长。
以上几方面的内容在儒家正统法律思想中结成以皇权为中心的有机整体,指导和支配中国封建立法长达数千年。这在世界所有法系中都是绝无仅有的。由于中国古代(包括中世纪)社会始终以自然经济为基础,商品生产和交换都不发达,又受儒家正统思想的严重束缚,所以当时根本不可能象恩格斯所说的形成“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
基于上述情况,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与软弱的民族资产阶级不能领导中国人民取得旧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相适应,资产阶级的民主法律思想也从未占居过统治地位。这是中国法律思想的另一重要历史特点。
中国的法律思想虽然存在着以上特点,但在人民群众的生产斗争和阶级斗争的推动下,它依然是顺应人类社会的发展总趋势而前进的。即使是历代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的法律思想,其演变也是符合这一规律的。中国古代奴隶社会,随着社会生产力的逐步提高、奴隶起义、国人(平民)暴动和新兴地主阶级势力的崛起,突破了奴隶社会神权和宗法思想的堤防,导致了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和礼、法之争。秦、汉以后,封建经济的发展和历代农民大起义,促进了封建法制的某些改进和法律思想上某些进步观点的提出。特别是鸦片战争以后,中国人民的反帝反封建斗争,不但推翻了持续数千年的帝制,冲决了纲常名教的罗网,推动了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发展,而且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传播开辟了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