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

一、《东营市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一)第一条法律法规依据增加《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电信基础设施,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通信服务的通信设备、通信线路、配套设施以及国家和省通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设施,主要包括光缆、电缆、微波设备、卫星通信设备、机房、基站(含室内外分布系统)、铁塔、管道、杆路、交接箱和供电设备等。”

(三)第五条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管理工作。”部门单位名称修改,全文同。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偏远地区电信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扩大光纤网络、无线网络的覆盖范围,不断提升网络服务质量。”

(五)原第七条作为第八条,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电信设施产权人,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全省通信业发展规划,编制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按照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电信设施产权人应当按照专项规划要求,建设或者改造电信基础设施。”

(六)原第九条作为第十条,修改为“建设单位进行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完成后,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七)原第十一条删除“机场”,作为第十二条。

(八)原第十三条作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基站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履行环境影响备案手续。”

(九)第十四条删除。

(十)第十六条修改为“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商住楼、商业建筑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通信设施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进场费、接入费、协调费、分摊费等,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

(十一)第十七条修改为“电网企业应当优先保障电信基础设施的电力供应。”

(十二)第二十条修改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在租用第三方设施时签订排他性协议限制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已经签订的应当依法予以改正,不得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服务或者使用项目配套的通信设施。”

(十三)第二十三条中“拆除”修改为“改动”。

(十四)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第二十六条删除。

(十六)第二十七条删除。

(十七)原第二十八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破坏、哄抢、盗窃电信基础设施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东营市物业管理办法》

(一)第一条法律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二)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等活动。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三)第四条修改为“本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业主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建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同参与的治理架构。”

(四)第五条第一款“住房和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