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费是采取全风险还是半风险
民商事案件律师费目前分为三种模式,全风险代理、半风险代理以及固定收费模式,我尝试着从我们律师的角度谈谈对三种收费模式的看法,以及建议大家如何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律师收费模式。 一、全风险代理,在回款数额的18%以内收取 全风险代理的方式下,我们律师前期不收取律师费,后期以执行回款的数额结果按比例进行收费。采用全风险代理的模式,有三个好处:一是减轻委托人的经济压力,二是打消委托人的顾虑,三是可以调动律师的积极性。 因每起案件的财产数额不同,难易程度不同,所在地域也不同。因此不同的执行案件的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案件难度越小、财产额越大的案件,代理收费越低。全代理的收费区间一般为执行回款数额的18%以内。 全风险代理的方式后期收费比例较高,更适用于委托人当前经济困难、委托人认为寻找财产较难、以及执行阶段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受经济形势的影响,越来越多委托人倾向于回款后再支付律师费。 二、半风险代理,前期先支付一部分律师费,后期按执行回款数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后期比例低于全风险代理,一般在10%以内 半风险代理最终收取的费用会低于全风险代理,可以降低委托人的最终支出,一些委托人知道对方的有财产线索的,但又觉得不能完全确定的,有一定风险的案件会采用此方式。 在实践中,委托人选择全风险代理及固定收费的比重会更大,选择半风险代理的话,需要律师压缩先行支付律师费的金额。 三、固定收费模式,按照案件的财产数额预先收取固定的费用 固定收费的模式,顾名思义,不管案件是否执行到位,签订合同后律师都要收取固定的律师费。 固定收费的好处是执行回款后不用支付律师回款的比例,总支出会较少的,坏处也很明显,即使案件没有执行回款,仍然要负担一笔律师费。 因此,固定收费模式更适用于明确知道对方有哪些财产或者明确知道对方必然会履行的案件,比如有抵押的纠纷案件、对方是信誉非常好的大公司等,不用考虑执行,就很适合固定收费模式。 从我个人的角度讲,经济纠纷我也更倾向于风险代理,委托人聘请律师的目的总是希望执行回款的,如果没有执行回款还贴出去一笔律师费,哪怕是胜诉判决,心里肯定会有落差,律师的道德下限多多少少要比常人高些,因此我也经常主动提可以全风险代理,当然首先案件要进行会诊分析,要有一点执行的可能性。 本文作者为许世荣律师,现供职于德恒律师事务所,曾在珠三角某法院执行局任职多年,处理过1000余宗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拥有丰富的司法经验,尤为擅长强制执行类、知识产权类、刑事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