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寺庙管理的规章制度
法律分析:根据《宗教事务条例》,2010年9月30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8号公布了《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藏传佛教寺庙、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办法确立了藏传佛教寺庙寺庙民主管理制度、寺庙监督制度、教职人员管理制度、学经班管理制度、寺庙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管理制度等。
法律依据:《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寺庙管理组织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寺庙的管理制度;(二)组织本寺庙教务活动,维护宗教活动正常秩序;(三)管理本寺庙教职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织学习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对教职人员的教育培训;(四)教育引导信教公民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五)管理本寺庙财产和文物;(六)组织开展寺庙自养产业和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七)维护本寺庙治安秩序、消防安全和环境卫生;(八)协调本寺庙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维护本寺庙和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九)处理本寺庙的其他事务。寺庙管理组织可以下设相关机构负责履行上述职能。
第十二条 寺庙事务由寺庙管理组织民主管理。重大事项由寺庙管理组织成员集体讨论、民主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寺庙应当建立寺庙管理组织成员考核制度,对不称职的成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寺庙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藏传佛教教义教规,建立健全教务活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寺庙根据容纳能力、自养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当地信教公民的供养能力确定定员数额。
第十六条 寺庙定员数额由该寺庙管理组织向所在地佛教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该寺庙具备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能力的说明材料。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