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异议和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资源交易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公***资源交易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安庆市公***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依法由安庆市公***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监管的交易项目的异议和投诉处理活动。
第三条 公***资源交易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原则。
第四条 招标人是公***资源交易活动异议答复的法定责任主体,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授权范围内,负责异议答复工作。市公管局负责公***资源交易活动投诉受理及处理工作。
第五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接受异议函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市公管局应当确定本单位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部门及其电话、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异议的提出和答复
第六条 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应当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
工程建设项目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的应当是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由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获取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异议。
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函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异议的,异议函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异议函等有关材料是外文的,异议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联合体投标单位提出异议的,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交,并加盖所有联合体成员印章。
第七条 异议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工程建设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
第八条 除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的,异议主体应当提交异议函。异议函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异议主体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异议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异议事项;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提出异议的日期。
异议函应以书面形式通过安庆市公***资源交易系统提交,书面形式包括纸质载体扫描件、电子文档(含相关扫描件)。
第九条 招标人应及时受理审查异议,符合受理条件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拒收,收到异议之日即为正式受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具备异议主体资格的。
(二)超过规定受理时限的。
(三)未通过安庆市公***资源交易系统提交的。
(四)没有明确线索或证据材料的。
(五)其他不符合受理规定的。
第十条 招标人收到异议后,可采取以下方式调查核实:
(一)查阅招标文件、评标资料以及相关投标文件等。
(二)网络信息系统公开查询。
(三)向有关部门了解行业规定、标准,函查求证有关材料的真实性。
(四)实地核查。
(五)组织行业专家或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
(六)其他有效核查方式。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异议答复应书面通知异议人。
第十二条 异议答复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异议主体的名称;
(二)接收、受理异议函(含对开标现场的口头异议)的日期、异议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异议事项、异议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异议主体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异议答复日期。
异议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等法律禁止内容。
第十三条 异议答复作出前,异议主体要求撤回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核实,确实存在明显错误或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查证直至作出异议答复。
(二)撤回异议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异议答复过程终止。异议主体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异议。
第十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审查后认为异议主体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应当决定不予受理,继续开展招标活动;认为异议成立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提出的异议未对评标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招标活动;对招标结果构成影响但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招标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继续开展招标活动,否则应当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二)对开、评标提出的异议未对开标过程、评标活动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招标活动;对开标过程、评标活动构成影响,造成开标程序不正当、招标结果不合法等情况的,应当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三)对评标结果提出的异议未对招标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招标活动;对招标结果构成影响,需要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组织复评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招标人依据复评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不需要组织复评,招标人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候选人或重新组织招标。
异议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应接受市公管局监督,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异议答复通知异议人之前,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市公管局。
第三章 投诉提起和处理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依法由财政部门处理,公***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收到政府采购项目投诉的,应当依法移交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市公管局提出书面投诉。
异议人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异议答复不满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0日内向市公管局提出投诉。
联合体投标单位提出投诉的,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交,并加盖所有联合体成员印章。
第十七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提出投诉的日期;
(四)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五)相关请求及主张;
(六)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书等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投诉书应以书面形式通过安庆市公***资源交易系统提交,书面形式包括纸质载体扫描件、电子文档(含相关扫描件)。
第十八条 投诉人对其投诉事项及主张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应当视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按规定对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材料;
(二)对涉及到被投诉人奖项及证书造假的,投诉人须提供颁发奖项及证书单位出具的证明或其官方网站公布的信息证明材料等;
(三)对涉及到被投诉人业绩造假的,投诉人须提供被投诉人所做业绩业主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或被投诉人业绩虚假的其他佐证材料等;
(四)投诉人是利害关系人的,应提供能证明与本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市公管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收到投诉之日即为受理之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明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投诉书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执行,内容不齐全的;
(五)超过投诉时效的;
(六)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七)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二十条 投诉受理后,市公管局可依法暂停交易活动,并应及时核实有关资料,调查相关情况。调查核实工作应针对有证据材料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不得随意缩小或扩大调查范围。
第二十一条 市公管局可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函询调查、约谈当事人、实地取证等形式,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在投诉调查处理期间,应当依法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质证,做好笔录并经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诉人、被投诉人、相关投标人和交易服务机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开展调查,提供相关交易数据和信息资料。评标委员会应配合公***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处理投诉事项中有关评审的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对以下证据经审查属实,符合法定条件,可作为投诉处理决定的依据:书面证据、依法留存的视听证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和质证笔录等具备合法来源的证据材料。
第二十四条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第二十五条 市公管局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依法送达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因投诉事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公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投诉处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延期的理由和时限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四章 转办信访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转办信访、举报,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受理时限、主体资格、材料要件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按本规定办理,受理时限的计算以转办时间为准。信访、举报事项已受理的,并案处理。
(二)对超过受理时限、不具备投诉主体资格、缺乏有效证据材料或事实依据,不符合本规定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向转办单位书面报告项目有关情况及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三)有关部门转办信访、举报,有明确处理意见的,应依法依规办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转来的公***资源交易活动的异议和投诉,按本规定进行受理和办理,受理时限以转办时间为准。
市公管局在日常工作中收到公***资源交易工作环节中的检举控告,涉及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的纪律及国家公职人员及其他监察对象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信访件,应移交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涉及拖欠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等内容的投诉、信访、举报,应当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执行。行业主管部门是上述投诉、信访、举报案件的第一责任主体,市公管局接收后,应按照相关规定移交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章 责任处理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履行公***资源交易中的主体责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管局进行公开通报,视情况暂停其进场交易项目,并由项目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异议符合受理条件,拒不受理的。
(二)不按规定时限答复异议,或不经调查核实,无实质性内容进行敷衍答复的。
(三)因异议事项成立,改变评标、中标结果,未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的。
(四)拒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的。
(五)拒绝执行行政监督部门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的。
(六)异议和投诉办理终结后,不按规定发布交易信息、确认交易结果的。
第三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从事代理服务工作。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管部门纳入信用管理;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不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的。
(二)处理异议或投诉过程中,不协助招标人进行信息发布的。
(三)拒绝配合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开展投诉举报调查的。
(四)对交易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主动向监督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二条 异议人、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扰乱公***资源交易秩序行为,由市公管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纳入信用管理;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信息或材料进行异议和投诉的。
(二)同一事项向不同部门进行投诉,经查失实后仍恶意纠缠的。
(三)12个月内3次(含)以上异议或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四)捏造事实或伪造、变造、盗用资格、资质、印章、材料等进行虚假异议和投诉的。
(五)拒绝配合调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的。
(六)以异议和投诉为名非法获取单位或个人利益的。
(七)通过网络、媒体、热线等反映、发布不实信息的。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由市公管局按照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及考评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从事公***资源交易监管服务的工作人员,在异议或投诉处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除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外,其它公***资源交易项目的异议和投诉,可参照本规定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2021年8月 3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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