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塘管理有关规定

法律分析: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塘安全管理,保障山塘安全正常运行及下游防汛安全,发挥山塘效能,根据《农田水利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山塘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塘是指毗邻坡地修建的、坝高5m以上且具有泄洪建筑物和输水建筑物、总容积不足10万m3的蓄水工程。本省行政区域内山塘的注册登记、运行管理、巡查管护、安全认定与评估、报废及综合整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山塘安全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建立全省山塘统一工作平台,组织拟订山塘的建设、综合整治、运行管理、巡查管护的技术标准。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山塘安全管理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所属县(市、区)对全省山塘统一工作平台进行信息数据更新。

第四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山塘安全的监督管理,实施山塘注册登记,建立山塘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设区市或县级水利、农业、林业、旅游、建设等有关部门和监狱(以下统称山塘主管部门)负责其直属单位所有的山塘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公民所有的山塘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农田水利条例》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山塘,应当通过降低溢洪道堰顶高程、扩大溢洪道泄洪能力、总体降低坝高等削减山塘总容积的方式进行综合整治,并在综合整治前由山塘所有权人在与山塘有关联的自然村和行政村予以公示:

(一)原功能萎缩或部分被其他措施替代但尚存在利用价值,削减山塘总容积后可保证山塘及下游防洪安全的;

(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但实施报废有难度,削减山塘总容积后可正常发挥相应功能,并保证山塘及下游防洪安全的;

(三)原功能基本丧失但实施报废有难度,削减山塘总容积后可保证山塘及下游防洪安全的;

(四)对公***安全或者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威胁,削减山塘总容积后可保证山塘及下游防洪安全的;

(五)因其他原因需要削减山塘总容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