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聚会的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1、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
2、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
3、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4、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也就是说,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一律不准收受;
5、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要予以纪律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四条 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坚持中国***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退役军人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